導言
《論「凡事」等》導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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這份備忘錄或短文,正如其首句所示,是在尼哥米底的優西比烏(Eusebius of Nicomedia)生前寫成的,因此不遲於主後 342 年夏天。其開頭略顯突兀,且未對經文後半部分進行任何闡述,這使得人們推斷該作品為殘篇:但其結尾顯然是完整的,而開頭的詞語可能指的是經文本身。這篇論文是對亞流主義論證的回應,該論證基於路加福音十章 22 節(馬太福音十一章 27 節)。如果「凡事」都由父交給了子,那麼就意味著祂曾一度沒有這些事。「凡事」包括祂的神性子職。因此,曾有一段時間子是不存在的。亞他那修(Athanasius)透過完全否認小前提來反駁這一論證。他認為,基督所說的「凡事」是指祂的中保工作及其榮耀,而非祂作為神的道(Word of God)的本質。他隨後引用約翰福音十六章 15 節,以同時表明子與父的區別,以及父的屬性也必須是子的屬性。
亞他那修後來並未堅持這篇論文中對主要經文的解釋:在《講道集》三章 35 節中,他將其解釋為關於子,以維護祂獨立的位格,以對抗撒伯流主義者(Sabellians)。然而,應當注意的是,這種立場的改變並不意味著對亞流主義者使用該段經文的任何讓步:它只是將亞他那修的否認從他們的小前提轉移到他們的大前提。
除了這篇論文寫於 342 年之前這一事實外,沒有確鑿證據表明其寫作日期。但它通常被置於(蒙福孔 [Montfaucon]、塞利耶 [Ceillier]、阿爾佐格 [Alzog])《通諭》(Encyclical)之前,該通諭寫於 339 年,並且在幾個方面與後來的反亞流主義論文有所不同:因此,我們或許可以推測性地將其置於約 335 年,即「教宗」第一次流亡之前。